“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
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 工作计划 ,4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和区”;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我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于1973年8月在北京举行,会后从中央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相继建立起环境保护机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环境的管理。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本规定所称地下检查井是指埋设于城市道路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号、照明、有线电视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雨污排水井、消火栓等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